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章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原告麻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XX小区9号楼4单元4号房屋由原告麻某1继承所有。事实与理由:2000年12月8日,原告麻某1的父亲麻增平因车祸去世,去世前麻增平立口头遗嘱将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皓月里9号楼4单元4号房屋给原告麻某1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原告麻某1亦主张继承该房屋,故变更诉请要求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皓月里9号楼4单元4号房屋由原告麻某1继承所有,诉讼费自行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
被告周某系麻增平妻子、原告麻某1的母亲。麻增平生前说过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XX小区9号楼4单元4号房屋由原告麻某1继承。诉争房屋系被告周某、麻增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被告周某自愿同意其所有的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麻某1所有。被告周某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房屋分割份额亦自愿归原告麻某1所有,同意原告麻某1的诉请。
本院认为:
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XX小区9#4-4房屋(房权证:准煤字第XX**号)登记在麻增平名下,且系麻增平、被告周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麻增平、被告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麻增平去世后,50%的房屋份额系麻增平的遗产、剩余50%的房屋份额归被告周某所有。麻增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原告麻某1、被告周某、麻某2、麻某3四人。
庭审中被告周某自愿同意将其享有的50%的房屋份额以及其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房屋继承份额全部归原告麻某1所有,被告麻某2自愿同意将其所享有的房屋继承份额归原告麻某1所有。
判决如下:
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XX小区9#4-4房屋(房权证:准煤字第XX**号)由原告麻某1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麻某1已预交165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麻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