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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引起的房屋继承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宋宇诉称,宋江与朱曦生育五个子女:宋宙、宋宇、宋鹏、宋晓、宋辉。宋江于19981213日去世,朱曦于1991719日去世。宋江留有坐落海淀区,11号房产一处,该房产于2002122日获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宋江,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要求被继承人宋江的五个子女同时到所签收,才能领取产权证。被继承人宋江生前给电子所写过由二子办理房产的字条,五个子女不能同时到场,故该证至今由电子所保管。被继承人生前多次表示由五子宋晓或者次子宋宇全权处理该房产,其他子女签字认可。由于五个子女意见无法统一,故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二、被告辩称

宋宙辨称,宋宇陈述属实,我同意宋宇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

宋鹏辨称,1、他们每人都有两套房子,有单位分的大房子,这是事实。2、我个人的意见是他们没有继承权,当初父亲没去世时说的是房子留给我妹妹宋辉,也就相当于父亲在世时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处置。父亲在世时陪护和照顾我父亲的事情都是我妹妹,我妹妹照顾十几年。所以我们都没有继承权,只有我妹妹宋辉有继承权。

宋晓辩称,我对宋宇起诉书中内容无异议,尊重法院裁决。我父亲是个离休干部,生活能自理,无高消费,工资由宋辉掌控,但却拿不出购房款,当初在购房的时候,是我们子女先行垫付房款。我们几个子女一共支付房款三万余元。我认为先行垫付购房款的子女,是执行父亲所嘱的行为,不应视为增加继承房产份额的条件,应在所有继承人均等继承房产后,先行垫付的购房款在作价分割时再考虑。我也是长期居住在争议房产,父亲去世后,我被迫搬出,家中每个子女均以不同方式尽了照顾父亲义务,大家属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均等。宋辉在此已经居住18年,我认为可在房产归属解决后,协商18年来该房产价值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

宋辉辩称,1998年我父亲所在单位房改我出资房款2万元,我父亲交了1万元,宋晓交了4千多一点。我母亲去世后,他们都说工作忙等,请求我照顾父亲,承诺将来把房子给我。我父亲去世前8年里,宋宇和三个被告来往很少,在经济上也没有帮助过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在购买房屋前,我和父亲、宋晓均征求过宋宇和宋宙、宋鹏意见,他们均表示自己有房,又没有照顾父亲,放弃购买房屋。1998年我父亲去世后,我已经构成实际继承,我要求继承该房产。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宋江与朱曦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宋宙、次子宋宇、三子宋鹏、四子宋晓、女儿宋辉。宋江于19981213日去世,朱曦于1991719日去世。1998年宋江以成本价购买了位于海淀区11号房屋,该房产于2002122日获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宋江,现房屋所有权证存放于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宋江、朱曦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宋晓、宋辉称宋江购买房屋时两人均有不同数额的出资,但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宋辉称宋宙、宋宇、宋鹏、宋晓在宋江去世前8年里,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四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宋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号房屋由宋宙、宋宇、宋鹏、宋晓、宋辉按份所有,宋宙、宋宇、宋鹏、宋晓、宋辉各占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北京房产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朱曦于1991719日去世,宋江于19981213日去世。1998年宋江以房屋成本价购买了位于海淀区11号房屋,该房产于2002122日获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宋江。该房屋应为宋江遗产。宋江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宋江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宋江的法定继承人为宋宙、宋宇、宋鹏、宋晓、宋辉。宋鹏称宋江生前说将房子留给宋辉,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宋辉称购买房屋时其出资2万元,且在家中尽义务最大,宋宙、宋宇、宋鹏、宋晓在宋江去世前8年里,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其辩称我认为法院应不予采信。宋宙、宋宇、宋鹏、宋晓、宋辉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均等,应按法定继承,各占百分之二十的份额按份共有。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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