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原告张某某诉称:
其与丈夫何某丙婚后育有两女一子,长女何某戊(1982年12月9日出生,2013年9月4日死亡),儿子何某乙,三女何某某某。何某丙于2012年2月12日病故,其父何某丁于1966年2月病故,其母张某甲于2005年病故。原告与丈夫生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3月在襄阳市樊城区幸福小区购买75.46平方米旧房一套,2008年12月在襄阳市春园路购买130.66平方米旧房一套。何某丙去世后,原、被告曾协商处理房屋无果,请求法院判决依法继承丈夫何某丙的遗产房屋价值25万元。
被告何某乙辩称:
按遗嘱继承处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愿意给原告张某某。
本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按遗嘱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何某、何某某、何某甲一方认为该遗嘱有瑕疵,有几套房产在他们结婚前就办理了产权证,应属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遗嘱可能不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何某丙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在两个以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何某等人认为可能不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并且该录像制作人,也是在场人的张婷婷出庭作证,证明立遗嘱人当时头脑清醒,在场人无其他利害关系人,仅有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几位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与摄像。
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何某丙的遗产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07号2幢房屋1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60727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6号九隆广场1幢2092号房屋1套(房产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33060号)产权的一半和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城区春园东路房屋1套(房产权证号为襄阳区字第S00013118号)产权的一半。
二、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60727号的1套房屋由何某某某继承。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33060号1套房屋和襄阳区字第S00013118号1套房屋由张某某继承。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韩某、韩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何某、何某某、何某甲、何甲不继承何某丙的遗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张某某负担910元,何某某某负担1615元。